本报讯 (记者陈若萱)日前,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我市从7月1日起,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据介绍,基数上下限参照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统计口径,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即将统计口径由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我市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210元计算,从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即15630元,下限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即3126元。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本次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由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限由20004元调整为15630元,降幅达28%,是我市落实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