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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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社情·民事

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陪护工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加强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维护医疗机构、患者和陪护工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市卫健局于今年5月28日起草了《关于加强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近期该局修订起草了《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二稿)》,并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办法(征求意见二稿)提出,从事陪护工服务经营的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有为患者提供护工(陪护)服务的经营范围。陪护工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定期调研调整,报发改部门(物价)备案登记。陪护服务内容及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医疗机构按照招投标方式,与资质、信誉良好的陪护机构签订陪护项目合同。明确因陪护工作不当引起的纠纷或意外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在院陪护工管理工作,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做好陪护服务监管工作,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医疗机构各病区应当指定人员负责陪护工的登记、指导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监督陪护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及其各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清退机制,强化对陪护机构管理,要求陪护机构及时对违规违纪陪护工进行管理清退。

  办法(征求意见二稿)提出,陪护工的服务必须贯彻患者自愿的原则。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自愿选择陪护工进行陪护。根据医疗机构、患者或其家属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服务模式,包括一对一,一对二、一对多和班组等模式,鼓励一对多和班组形式。患者或其家属应当与陪护工机构签订协议,协商陪护模式、内容及相应法律责任,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陪护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陪护员姓名、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患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医疗机构可以在收费处(或周围)设置陪护工服务收费窗口,由陪护服务机构派人进行收费,同时督促陪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监督。

  市民群众可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市卫健局医政医管科(电子版请发电子邮箱)。联系人:郭秀芳,电话:87269920,电子邮箱:st88561373@126.com。

2019-08-19 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1 1 汕头日报 c56309.htm 1 陪护工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