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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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法治

高利息?高风险!

这种“借贷互助”实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潮阳一对夫妇被判刑

  一对开杂货店的夫妻暗地里还做着另外一种“生意”:以高息向周围的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再放贷给他人盈利。没想到,当他们被人们追讨本金时竟潜逃外地,10年后终被抓获。近日,潮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这对夫妻提起公诉,潮阳区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进获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林某莲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时间回到10多年前,在潮阳区海门镇开杂货店的林某莲及其丈夫郑某进暗地里还是当地的“月栏头”。这是一种集资方式,一般由一人牵头,动员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将自己的闲散资金按月集中存放,由牵头人统一保管和管理,并通过放贷给他人盈利,形成一种民间借贷的“互助模式”,相当于银行的存贷功能,由于此种方式的利息率都比银行要高出很多,因此吸引了许多村民投放资金。但是,伴随着便利、高息的,还有高风险、无保障,牵头人一旦出现意外,村民们辛苦劳动的积蓄可能就付之东流了。

  “自2006年起,林某莲夫妻俩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其经营的杂货店内以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即活期月利率1.2%、定期月利率1%至3%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两人非法吸收林某仔等10人存款合计452495元。”记者了解到,同年11月底,海门当地另一个同样经营“月栏”的人倒闭跑路了,很多人担心拿不到投放的本金和利息,便找林某莲夫妇追讨本金,由于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的资金,他们举家潜逃。2016年6月20日,郑某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12日,林某莲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郑某进、林某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对于本案案件定性,检察官认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被告人郑某进、林某莲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以高息为诱惑,通过口口相传,在亲朋好友、邻居、村民圈子中吸收资金,用于生意周转、日常消费以及高息转贷他人,扰乱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其在开始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吸收存款时,确实不是以占有存款为目的,后在存款人集中取款时无法兑现而案发,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更为准确,故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潮阳区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进获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林某莲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目前在部分农村地区,类似这样的集资方式仍比较常见。大家手头经常有一些零散的资金,但是又没有足够多的存款,碰到家中子女嫁娶、建房子等大事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可以使用,所以就相信这种所谓高收益的民间集资方式。但其实高利息的背后是高风险,因为本身这就是违法行为,牵头者的口头承诺或一纸收据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一旦出事人们就血本无归。”办案的检察官提醒道,此类犯罪的隐蔽性是每个被骗者的涉案金额都不高,但涉及人数众多,容易积聚风险,也给金融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警惕,避免风险,一旦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及时举报。”

  本报记者 陈 敏

2019-10-10 这种“借贷互助”实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潮阳一对夫妇被判刑 1 1 汕头日报 c60451.htm 1 高利息?高风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