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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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

汕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202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意见》业经第十四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精神,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二、康复救助对象

  (一)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汕头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可逐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在汕头市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康复救助对象为广东省非汕头市户籍的按省政策执行。

  三、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市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最低标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市级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市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市、区(县)应当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市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按照《汕头市残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听力语言康复救助实施意见》(汕残联〔2018〕15号,今后如有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执行,下同)有关规定和标准,未享受国家、省项目救助且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患者,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市残联按每例2万元给予补助(自付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补助);对符合国家、省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1-6岁残疾儿童,按中央、省政策执行。

  2.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16000元/人,其中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6000元/人(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汕头市残联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实施意见》(汕残联〔2017〕27号)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

  (三)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72小时,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次(限3年1次)。(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2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元/人·次(限5年1次)。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公办机构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非公办机构增加到11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工作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8小时(含午休时间),每个工作日接受单训不少于0.5小时,补助标准为: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以国家或省项目补助为基础,市、区(县)专项经费作补充。公办康复机构(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其他公办康复机构(指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公益二类、三类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属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2400元/人·月,属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2800元/人·月。(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区(县)要根据本地情况,逐步提高公办康复机构的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3.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4.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包括定点康复机构为全日制受助对象提供的免费午餐服务)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四、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申请。必要时,由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区(县)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或其代理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区(县)残联和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预收费);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汕头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备案。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救助申请地区(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4.每年8月底前,各区(县)残联应向市残联报送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

  (四)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将完成的年度康复训练人数及全日制(非全日制)、残疾类别情况上墙公示后,将救助情况汇总逐级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向市财政申请核拨经费,每年分二次逐级将市级(含区级)配套和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下拨至各定点康复机构,其中,市级配套经费及市直属定点民办康复机构的所有经费由市残联直拨至机构。公办康复机构采取不收费的形式,民办康复机构采取预收费的形式(低保家庭、建档立卡家庭等残疾儿童不得预收费,参照公办机构的资助方式),但每学年预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资助金额。民办康复机构在收到拨款一周内实名制拨付至在训残疾儿童或监护人登记银行账户。

  2.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凭有效票据(到省外机构训练的需提供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定点机构名单),按省标准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申请补助并结算。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1.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

  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依法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3.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市内高校开设教育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学科及专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

  4.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5.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鼓励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6.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部门、残联组织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7.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8.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9.扶贫部门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1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营利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11.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等安全工作。

  12.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

  13.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保障经费落实。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本项目在中央、省下达及我市(含区级)专项经费中列支,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除国家、省安排的专项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及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各按50%分摊。

  本实施意见由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详情请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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