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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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理论与实践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 孙良胜

  民法典具有重要法律地位和作用,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法治建设重大成果。它是经世济民的法律武器,是大国善治的法律重器,是民族复兴的法治保障。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市场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也对行政管理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对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一、民法典实施要求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及时完善。一方面,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和谐,扫除民法典实施的法律制度障碍,行政机关必须抓紧清理现行法律规范,对与民法典规定、原则和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法律规范,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另一方面,民法典中有不少内容涉及行政法规范,这些行政法规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法义务,比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民政部门要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照料措施、物权登记过程中政府履行的登记职责、政府实施征收征用措施、行政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职责等。这些行政法规范需要制定配套制度使之细化、具体化、程序化,以便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法义务,合力推动民法典的实施,比如,民法典规定了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职责,至于对哪些对象进行调查,采取什么调查手段,通过什么调查程序等,则需要配套制度予以规范。立法实践表明,配套制度越明确具体、越具有实操性,就越利于有关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越利于推进民法典的实施。

  二、民法典实施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和保护机制。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又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民法典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以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主线,全面系统规定了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民法典按照一般权利、类型权利、特别权利、具体权利的逻辑,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总则编对民事权利作了一般规定,各分编分别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的身份权、继承权,以及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在每一类权利和每一项权利之下,又包含更具体的权利规定。比如,在物权之下,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在用益物权之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民法典健全了我国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并且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确保民事主体真实地享有和实现民事权利。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第一,要清楚行政权行使的权力边界,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边界以外的私权,行政机关不得染指,否则便是侵犯私权,也构成行政行为的无效;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过程中,必须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落实权利保护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第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侵害民事权利并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实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恪守依法行政基本准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实施实际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新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恪守依法行政基本准则。这里着重强调的是,第一,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推进合法行政。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从另一个侧面界定了政府权力的边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第二,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推进合理行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做到行政管理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也不因为其所有制性质不同或者与行政管理人员的亲疏远近不同等而区别对待,而是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贯彻权利最小损害原则,在有多种措施和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情况下,应采取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措施和手段,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第三,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推进诚实守信。诚信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霸王条款,是确保交易安全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基石。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一方面在民事活动中要带头遵守诚信原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政府诚信推动社会诚信;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更要坚持诚实守信。不能今天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天便随意单方解除这个合同;不能今天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明天便毫无根据地改变这个决定;不能今天许可一个企业注册登记,明天便随意撤回这个许可,等等。否则,便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侵犯。

  四、民法典实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行政机关只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才能助力民法典实施、维护民法典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他还强调:各级政府“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特别是民法典对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作出许多创新性规定。新时代,人们对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对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这实际上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规范执法行为,甚至产生过去一些地方出现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等现象,就必然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必然阻碍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作者单位: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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