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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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城管〔2020〕269号

  各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颁布施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其属下的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取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范围:

  (一)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设施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

  (二)垃圾清扫、收集、转运等环节的相关费用;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四)经上级批准使用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由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编列纳入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具体安排原则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部分)收入安排用于市级环卫事业发展及业务运转和设施设备维护建设。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部分)收入按供水单位收费系统缴费户数数据统筹安排给金平、龙湖、濠江区专项用于各区辖区范围内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和内街小巷卫生保洁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的,代收部分由供水单位按市政府有关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三票合一”的决定统一印制并使用专用收费票据,其他收费方式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 代收工作业务经费确定原则:

  (一)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按供水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2.5%向其支付代收工作业务经费(其中:代收手续费1%,设备维护费1.5%),经费纳入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年度部门预算,每半年向代收单位支付一次。

  (二)二次供水物业管理小区和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居(社区),可按经收费单位核定的小区或村居(社区)居民、商户应收费总额,在缴纳水费时一并通过供水单位收费系统缴

  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收费额可按20%作为代缴单位的代缴工作业务经费。

  第八条 对符合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实行“先收后返”,经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凭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办理减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后,由代收单位将已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给缴费对象。

  代收单位每年应将减免收对象基本资料及返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代收单位每月应将已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金额上缴市财政,并逐月向市财政局、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报送收费情况报告。

  代收单位不得瞒报、漏收、截留、漏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的核算、使用管理,并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份将半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教〔2015〕270号)同时废止。

2021-01-14 1 1 汕头日报 c91717.htm 1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