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伟珊于2016年10月9日向汕头大洋(集团)公司购大洋金典公馆23号车位,不慎遗失收款收据1张(编号:1214381),和《商品房内部预订协议》1份,编号为:23,现声明以上1张收款收据和1张协议作废,如有异议,请于15日内向汕头大洋集团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声明人:李伟珊
2021年1月21日
本人李伟珊于2016年10月9日向汕头大洋(集团)公司购大洋金典公馆23号车位,不慎遗失收款收据1张(编号:1214381),和《商品房内部预订协议》1份,编号为:23,现声明以上1张收款收据和1张协议作废,如有异议,请于15日内向汕头大洋集团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声明人:李伟珊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