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向汕头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御海阳光花园7幢1001房一套,不慎遗失《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20443774号,现声明以上合同作废,如有异议者,请自登报之日起15日内向汕头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声明人:李佳哲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