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洪蔡雄向汕头利鸿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利鸿基大厦负一层069、070号车位原合同及收款收据不慎遗失。现声明原合同及收据作废,请汕头利鸿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另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声明
声明人:洪丽英 代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