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座落于南澳县原隆西乡四地段祖师庙脚的土地房产三处,土地登记使用权人范木明、范才喜、王就、游美鸾,原《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号:南隆西字第1612号,因不慎遗失,本人系上述土地的合法继承人,经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天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范才来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