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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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

汕头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汕头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水资金”),是指按照《汕头市节约用水办法》要求,由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定额) 累进加价收费资金和政府预算安排的节水专项资金构成。

  第三条 节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应创新城市节水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方式,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市水务局负责根据年度的重点工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等,对区县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及时组织区县开展绩效自评。

  (二)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三)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拨付,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市、区县水务部门承担节水资金执行、绩效部门监控的主体责任,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及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节水资金主要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优先支持保障市级约束性任务。主要用于开展以下工作:

  (一)公共节水设施的改造、建设以及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

  (二)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在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

  (四)开展节水宣传、培训、举办节水展览等。

  (五)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科研、节水表彰及奖励。

  (六)节水(示范)项目的建设。

  (七)节水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它与节水无关的项目。

  第七条 补助原则

  (一)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以及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等。

  (二)对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表彰等,给予全额补助。

  (三)对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视情形给予补助。

  (四)对节水科研确定的应用项目,节水新技术推广、节水新设备推广使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水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水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水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水务局提出资金处理意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水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部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供节水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水务部门要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水务局负责加强组织和业务指导,并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对上一年度全市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交市财政局,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重点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用途具体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和水务部门加强绩效自评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作为优化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节水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水务、财政部门要建立节水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节水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节水资金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水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节水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的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绩效目标等。

  (四)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等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2021-12-01 1 1 汕头日报 c111282.htm 1 汕头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