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9日
  出版
首页
第04版:国内

声明

  许赤松,1998年5月向潮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所购买不动产址于石珠园住宅区D4幢首层13号门市,建筑面积13.26平方米,带二层建筑面积13.26平方米及晒台建筑面积3.6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铺。因潮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已注销,无法共同申请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根据汕住建通【2021】21号文第四条规定,现登报声明,如与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自声明之日起30天内,持合法资料向汕头市潮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股(潮阳区棉西路305号建设大厦)提出异议。期满无人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则按有关程序给予办理上述不动产单方申请备案手续。

  声明人:孟庆陵

  2022年1月29日

2022-01-29 1 1 汕头日报 c114153.htm 1 声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