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林宝义有座落于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中段土地一处,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列:南府国用(1994)字第0523090686号。因不慎遗失,经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现声明作废,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有纠葛者,希自登报之日起15天内持合法证件向南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补发证件。
声明人:林宝义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