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26日
  出版
首页
第06版: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潮阳区202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23〕22号

  潮阳区202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汕头市人民政府按委托权限于2023年5月8日以(粤府土审(05)〔2023〕42号)批复,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已转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1.1814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汕府办〔2021〕44号文规定,对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按非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4.59万元/亩作为基数计提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20%。征收土地面积为17.721亩,应计提的征地社保费51.709878万元,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该地块为村集体统一经营土地,征地社保金分配按照被征地农户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名单和补贴金额。

  三、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每亩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其中9.36亩每亩按4.9万元计算,8.361亩每亩按3.8334万元计算。

  四、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潮阳区202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潮阳府公字〔2022〕39号)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期限从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3〕42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地址:潮阳区棉新大道中段,联系电话:0754-83822700),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2023-05-26 汕潮阳府公字〔2023〕22号 1 1 汕头日报 c139526.htm 1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潮阳区202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npproperty-->